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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生态检察助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先行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8-10 作者: 杏彩平台登陆线路

  日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四起生态检察助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先行区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耕地“非粮化”,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打击污染自然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并要求当事人在判前修复沙漠生态环境等。

  永宁县望洪镇、望远镇等五个乡镇农户在部分永久基本农田内直接种植苗木而未耕种粮食,面积达一万多亩。因相关行政主任部门未统筹协调当地退林还田,导致该永久基本农田被违法占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全县耕地现状排查中发现该线索。通过一定的调查走访查明:永宁县望洪镇、望远镇等五个乡镇农户在部分永久基本农田内直接种植苗木情况,被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合计共10793.31亩。

  针对上面讲述的情况,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对农田内种植苗木成因开展进一步调查,为避免退林还田引发群众矛盾,主动邀请听证员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举行听证会,共商解决之法。2022年3月24日,该院分别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各部门加强合作,根据听证达成的意见,制定本年度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内种植苗木减少计划,力争达到减少比例较去年下降30%,同时根据退出苗木种植的永久基本农田土壤监测情况,积极采取技术指导等措施,帮助农户恢复土壤肥力,提高土地粮食产量。

  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格外的重视,采取一定的措施清退全县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面积达8602.77亩,完成当年清退30%的工作目标,并对清退的土地土质进行改良,后经检测,清退后土壤有机质及土壤养分含量已达到一等地范围,适合种植粮食及各种经济作物。同时,行政主任部门计划用3年时间稳妥推进存量苗木花卉等植物清退,力争每年减少本辖区内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等面积的30%。

  2023年4月,永宁县检察院对本案跟进监督,各乡镇清退苗木占用耕地的工作有序进行。为确保清退成效,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加大了对土地复垦和土地改良的监管指导力度,最大限度确保耕地利益得到保护。截至目前,已完成2023年度全县清退目标。

  在永久基本农田内种植苗木会对土壤耕作层造成破坏,同时减少粮食种植培养面积,降低粮食产量,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该案中,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聚焦当地万亩永久基本农田被违法占用问题,深入农田调查取证,为避免退林还田引发群众矛盾,与相关行政主任部门通过听证会共商处理方法,科学合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有效地推动了全县耕地“非粮化”工作,为当地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二: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宁夏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某等8人污染自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5月30日,宁夏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与张某签订《储油罐租赁协议》,将G204罐内的油泥交给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张某进行处置。张某联系郭某某等人帮忙运输并倾倒清理出的油泥。同年6月1日至2日,在张某的带领下,郭某某等人驾驶危货车辆,将废油泥运输至灵武市马家滩镇大羊其村二队东侧荒沙地凹坑处进行非法倾倒。案发后,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对涉案废油泥进行了紧急处置,宁夏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李某某分别承担紧急处置费用20万元和12万元。

  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宁夏某能源化工企业、张某等8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刑事案件时,发现公益受损的线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审查并开展调查核实,宁夏某能源化工企业、张某等8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张某等8人将90余吨废油泥倾倒在毛乌素沙漠的天然牧草地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专家全面评估,出具意见书。认定污染区域土壤存在铅和总石油烃污染,生态环境存在风险,土壤污染严重,生态恢复费94420元。2021年9月28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2021年11月24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6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夏某能源化工企业、张某等8人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65800元、共同支付检测评估费28620元。 2022年1月4日,检察官办案组针对诉讼请求中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问题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做沟通,就也许会出现的判决后被告缴纳的赔偿金不足以完成修复工程问题交换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征求各方意见、委托具备资质企业编制实施工程的方案、召开会议协商确定后即行实施、开庭审理前确定修复费用的方案达成一致。2022年1月10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与灵武市生态环境分局共同主持,召开由当地政府、专业施工公司、侵权人代表参加的修复方案协商会,确定修复方案、费用结算、工程项目施工、验收交接等具体事项。

  在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大力推动下,修复工程仅用时一周即基本完工,工程决算、费用确定、验收交接也在3天内完成。各侵权人依照过错程度,主动承担了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检验测试评估等全部费用,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受损公益得到全面恢复,据此,2022年1月24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就该案民事部分撤回起诉。2022年2月14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宁夏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12万元,李某某、张某等8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践中存在生态修复周期长、实际修复费用大于鉴定或专家意见确定金额等问题。该案中,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与环保部门共同召开修复方案协商会,商定修复方案、费用结算、验收交接等具体事项,推动侵权公司与侵权人主动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检验测试评估等全部费用,积极尝试在法院审理期间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精准确定修复费用,先行完成生态修复,最终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受损公益得到全面有效恢复,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探索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

  案例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宁夏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铁公司)于2010年2月2日取得中卫市北山四区块采矿许可证,后经多次延续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日,开采矿种为铁矿。自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该公司未经批准,同意宁夏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贸易公司)、曹某某等人在中卫市北山四区块南侧边界非法开采石英砂岩(俗称硅石)销售获利。非法开采造成土地原有植被被损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沙坡头区检察院)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中发现该线索。办案人员利用无人机对非法采矿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固定了案发地点生态环境被破坏状况的证据。同时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况一并委托鉴别判定评估。最终查明:某钢铁公司及曹某某等法人开采石英砂岩34.9万吨,矿产品价值共计2814.27万元。同时,在非法开采过程中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682.252亩,造成矿山及周围草地植被破坏,导致草原土壤保持、水源涵养、固氮释氧等ECO服务功能丧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极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0月1日,沙坡头区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10月3日,该院在正义网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同时,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书面告知中卫市人民政府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中卫市人民政府决定授权中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通过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中卫市院与中卫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破解办案困难和阻力,统筹全案办理进度。经反复协调沟通,中卫市自然资源局清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并理解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办案理念,书面复函告知中卫市检察院和沙坡头区检察院将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在中卫市检察院指导下,沙坡头区检察院向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发送《关于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函》和《法律意见书》,就赔偿范围的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索赔磋商程序等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并建议行政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成立专门的办案组织,明确责任分工,拟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磋商预案、宣传及舆情控制预案等,确保案件办理取得实效。中卫市自然资源局采纳沙坡头区检察院全部意见,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成立由中卫市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政府法律顾问等专业骨干组成的磋商领导小组。中卫市、沙坡头区两级检察机关指导磋商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联席会议,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赔偿范围、鉴定评估、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进一步明确了赔偿范围。在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2023年1月17日,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和某钢铁公司、曹某某等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了3331.65万元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目前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正在稳步开展。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并指导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的发挥一体化职能优势,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通过提出法律意见、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座谈走访、指导开展磋商等方式,积极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效促成赔偿协议的达成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启动,以最小成本实现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案例四: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星海湖西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星海湖(大武口拦洪库)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东侧,贺兰山东麓山前洪积倾斜平原的下边缘,是古黄河自西向东游移过程中形成的自然湖泊湿地,其中星海湖西域总面积约0.3平方千米,因夏季降雨期间大武口区世纪大道污水管道负荷升高,污水外溢流入雨水管道,大武口区雨水收集泵站将收集的雨污水不定期排入,致使水质不断恶化,散发恶臭气味,不时出现死鱼现象,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6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嘴山检察院)在开展星海湖生态环境专项治理中发现该线索。经调查查明,星海湖西域是离石嘴山市区最近的星海湖分域,周边有星海时代花园、半岛观邸等居住小区,核心半岛处有在建的五星级半岛酒店和游泳馆项目,因西域多年淤泥沉淀,与其他水域隔断不能循环,夏季降雨期间世纪大道污水管道负荷升高,污水外溢流入雨水管道,特别是大武口区政府2012年建成的大武口雨水收集泵站,将收集的雨污水不定期排入西域,造成水质恶化,水呈黑色、伴有恶臭,遇暴雨水位上涨超过临界线,湖水漫过绿化带,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交通出行和城市形象。

  针对以上问题,石嘴山检察院办案人员与有关部门就历史遗留的雨污水排放治理、管理职责划分等问题开展多次座谈协商,促进各方厘清职责,达成共识。2021年8月16日,该院向有关行政部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星海湖西域的监督管理,及时开展星海湖西域污水及旁边的环境综合整治,做好河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水质。同时,为强化星海湖的日常管护,与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对星海湖西域开展污染治理,履行好日常管护责任。

  检察机关启动诉前程序后,有关部门格外的重视。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星海湖西域的污染治理,封堵了大武口区雨水收集泵站排水口,解决了雨污水持续排放问题。同时,研究设计星海湖西域(半岛湾)湿地生态环境整改治理项目,计划投资1466万元对星海湖西域进行底泥清淤、绿化管网铺设、水岸巡查步道路床建设等,并建立水循环系统加速湖水自流动、补植吸污滞纳能力强的植物等一系列系统性的整治措施。

  2022年7月,石嘴山检察院对该案开展了“回头看”,星海湖西域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已经全部完工,共清淤8万方,清淤面积401亩,拉运种植土2.3万方,铺设绿化管网2.6万米,梳理岸线米,水岸巡查步道混凝土层5000平米,栽植海棠等乔木3300株,忍冬等灌木9000多株,星海湖西域湿地净化功能显著地增强,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效果保护。

  星海湖曾是古沙湖遗址,2011年被列入首批国家级湿地公园,承担着保护鸟类栖息地、调节区域小气候、增加生物多样性及改善水环境、保护贺兰山生态屏障安全等重要功能。但很长一段时间,星海湖西域成为了雨污水排污池,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该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来宁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城市湿地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难题,针对各单位职责交叉问题,充分的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作用,以监督促保护,以办案促治理,解决了星海湖西域生态受损问题,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思想,彰显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先行区的检察担当和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