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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6-09 作者: 绿植租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标准化厂房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1本合同中的租赁房屋为坐落于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园【】#楼第【】层。该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标准化厂房。

  1.2租赁房屋面积约【】平方米。租用面积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房产证登记不明确时,以乙方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1.3由甲方负责将租赁房屋的水、电源管道铺设至厂房墙体外,进入乙方租用区域内的水、电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铺设安装。

  2.2租赁期届满,若乙方需继续租赁该房屋,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约定。

  3.1乙方租用甲方房屋专用于【】的研发□生产□销售□。年产总值不低于【¥】万元。

  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租赁房屋的用途,或者闭置租赁房屋。

  4.1甲方应于 【20】年【】月【】日之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应于【20】年【】月【】日之前将生产经营设备搬迁入租赁房屋并投入生产。

  4.2租赁期届满前,双方无意签订续租合同的,乙方在租期届满之日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

  5.1在租赁期内,为第【】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每月租金为【¥】元/㎡;第【】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每月租金为【¥】元/㎡;第【】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每月租金为【¥】元/㎡。

  5.2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在甲方将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满6个月前的10日内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租金的50%。

  5.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物保证金【¥】万元。租赁期届满,乙方将租赁房屋交返还甲方后,若乙方无任何赔偿相应的责任,甲方根据保证金收据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在退还前不计算利息。

  6.1甲方为乙方安装载重不低于2吨的标准货运电梯,设备及其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安装好后,乙方对货运电梯有其他需求时,由乙方自行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联的费用。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货运电梯的使用构成妨害。若乙方所租赁标准化厂房内已安装有不低于2吨的标准货运电梯,或者乙方不需要货运电梯,本款约定对双方无约束力。

  6.2乙方入住租赁厂房后一年内,在租赁房屋内的年生产总值应不低于【¥】万元,实现税收贡献应不少于【¥】万元。

  6.3在租赁期间,乙方自行组织并且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水、电、气、物管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依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交纳。

  6.4乙方所使用的电话、电视和网络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开通并承担费用。乙方所产生的一切欠费与甲方无关。如办理相关手续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6.5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好安全生产管理;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乙方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由此造成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6.6在租赁期内,乙方投资建设、生产的一切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和环境评估制度,一定要符合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环保要求。若乙方问题导致环境污染,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退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6.7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制度,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1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必须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时,应以书面形式将装修方案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改变或破坏租赁房屋的原有结构。

  7.2乙方在占有、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应承担租赁房屋的管理和维护义务, 因租赁房屋、场所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确属该租赁房子设计、建造原因所引起的建筑质量事故,乙方不承担对应的责任。

  7.3乙方在占有、使用租赁房屋期间的装修费、维护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4在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均未发现该房屋及场所存在瑕疵。但乙方在占有、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发现租赁房屋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时,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通报给甲方。

  7.5租赁期满,乙方添置在租赁房屋上的物品,乙方可以拆除。但附合在房屋上,拆除添置物会影响房子结构的,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以书面通知保留的添置物,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该物品进行评估,乙方按照评估价格将添置物转让给甲方。

  (3)因一方严重违约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改变该房屋建筑结构,或者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

  (2)乙方将租赁房屋闭置达3个月以上,或者乙方投资、生产经营规模未达到3.2条或6.2条标准的;

  (4)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信访,影响社会给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物,且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租金和保证金,甲方可以不予退还。

  解除通知可采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或者邮寄、传真方式送达到对方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将解除通知刊登在《重庆日报》、《南川报》等政府报刊上。

  书面送达的,解除通知自对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签收时生效;刊登在报刊上的,登报之日视为送达。

  (2)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不影响另一方向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11.1合同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完全履行其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1.2乙方违约的,甲方可对乙方放置在租赁物内的物品行使留置权,但该留置物品需在公证机构的参与下进行。

  12.1因租赁期届满,或因本合同被依法解除,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60日内将房屋返还给乙方。

  12.2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逾期未将其物品搬出租赁房屋,视为乙方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甲方能随意处置,乙方不得对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

  13.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飓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向对方提供公证机关证明事件的存在和影响的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13.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减少损失发生。不可抗力发生的期间从租赁期间中扣除。

  14.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

  14.2在争议发生时,本合同未依法终止前,双方应尽力维护租赁房屋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任何一方不得将损失扩大化。

  15.1未尽事宜,双方以书面形式补充,补充事项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内容与本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发生冲突时,以最后一次的补充内容为准。

  15.2乙方为实施本合同而新设立的企业法人,自新企业法人成立之日起,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乙方应为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15.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印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