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9-20 作者: 绿植租赁
为持续支撑农产品流转系统建造,现将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农贸商场有关税收方针公告如下:
一、对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农贸商场(包含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运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对一起运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和农贸商场运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买卖场地面积的份额确认征免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和农贸商场,是指经处理运营主体挂号,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买卖的场所。农产品包含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分确认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用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农贸商场直接为农产品买卖供给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农贸商场的行政工作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文娱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买卖供给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则的优惠规模,应按规则征收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
四、纳税人享用本公告规则的免税方针,应按规则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借协议、房产土地用处证明等材料留存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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