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12366咨询热点问答(2024年12月)_绿植租赁_杏彩体育官网线路_杏彩登录测试网址

北京税务12366咨询热点问答(2024年12月)

发布时间: 2025-03-24 作者: 绿植租赁

  答:若纳税人符合即征即退的,需先进行税收减免报告,路径为【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报告】。然后进入【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点击这里可以进入【即征即退退税】进行退税。

  答:若办税员(开票员)没办法使用开票业务、税务数字账户等功能,需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对现有办税员(开票员)进行权限授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局后,点击右上角头像→“账户中心”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点击需要修改权限的办税员操作列里面的【管理】系统弹出“人员权限管理”弹窗,点击“人员权限”后面的【修改】;在“选择人员权限”弹窗中勾选“发票业务”,点击下方【确认】;点击“人员权限管理”弹窗上的【确定】,办税员(开票员)数电业务权限赋予成功。

  答:登陆新电子税局,您可通过纳税人信息查询模块(路径: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在资格信息查询一栏中,查看您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1.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纳税人怎么样办理优惠政策?

  答:(一)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有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二)办理方式。北京市税务局可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纳税人在北京购房并申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时,只需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承诺表》,提交共同生活的亲属情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配偶户口本等),即可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表单及具体提交材料清单均可在办税服务大厅领取或在网上办事平台下载。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3.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期限到什么时间?新成立的公司应于何时申报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4.印花税贴花后还需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单独申报吗?可以缴销之前已经购买的印花税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七条规定,印花税能够使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印花税票仍然有效,如果已经贴花无需申报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今年的实际所收资本、资本公积较去年没有增加,营业账簿要不要零申报?怎么样做零申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际所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际所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如果上一年度实际所收资本、资本公积较去年没有增加,计税依据为零,需要在次年征期内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进行零税源采集后进行零申报。

  7.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计税金额栏目是按照实际所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额填写还是按总额填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际所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际所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际所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如果纳税人首次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应按实际所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填写,以后年度增加的填写增加部分。

  1.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别的地方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4〕488号)规定: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答: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观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综上,卖电瓶车不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卖电动摩托车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答:如果纳税人提供的是苗木的种植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提供的是后期养护管理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视同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明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的无偿捐赠行为,捐赠方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相关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行程单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可以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2.企业租用办公用房发生的水、电费用,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取得何种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额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公司能够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根据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联的费用扣除的依据。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答: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的,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果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能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七、旅客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要换开电子行程单的,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购买方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根据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根据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提示: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只有在申报期当月受此规则限制。)

  4.企业跨省市外出经营,填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公司能够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申请吗?要不要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重新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如果纳税人实际结算金额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的合同金额不一致,申请时需要补充提供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资料。无需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持上述有关的资料在报验地税务机关做调整即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能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